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甲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22日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如皋市城南街道、如城街道等地,采用溜门入室、乘隙推车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人民币820元及二轮电动车1辆,物资价值人民币2181元,款物合计人民币3001元。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甲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22日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如皋市城南街道、如城街道等地,采用溜门入室、乘隙推车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人民币820元及二轮电动车1辆,物资价值人民币2181元,款物合计人民币3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