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夏某甲、吴某某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上午,在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的家中,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夏某甲出售灰头鹦鹉2只。
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上午,在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得灰头鹦鹉2只,并驾车将该2只鹦鹉运送至其位于如皋市**镇**居**组**号的家中饲养。2020年8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夏某甲家中查获该2只灰头鹦鹉。
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2只鹦鹉为紫红头鹦鹉(也称灰头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的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