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黄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12月13日晚,经事前共谋,在如皋市**街道**大道与**河交界处广告牌东南侧工地上,采用乘隙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佘某甲放在此处的柴油罐1只,后将油罐切割,油罐价值人民币10307元。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黄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12月13日晚,经事前共谋,在如皋市**街道**大道与**河交界处广告牌东南侧工地上,采用乘隙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佘某甲放在此处的柴油罐1只,后将油罐切割,油罐价值人民币103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