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范某某以涉嫌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间,先后在如皋市**镇、南通市崇川区,采用钥匙投锁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及金手镯、金戒指、电瓶车等物品,物资价值人民币58865元,款物合计人民币62605元。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范某某以涉嫌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间,先后在如皋市**镇、南通市崇川区,采用钥匙投锁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及金手镯、金戒指、电瓶车等物品,物资价值人民币58865元,款物合计人民币62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