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吉春于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先后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北街道、城南街道、东陈镇等地,采取翻窗入室、溜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2350元。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吉春于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先后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北街道、城南街道、东陈镇等地,采取翻窗入室、溜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2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