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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为一只猴子,七名年轻人被公诉!有些“宠物”养不得!
2019-04-17 11:25: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如今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的一部分,城市街头经常能看到遛狗的场景。

  但一些人不再满足于饲养猫、狗这些寻常可见的宠物,而把目光转向更新奇、更小众的动物身上,如猴子、蜥蜴、鳄鱼等等。

  如皋市检察院近日审查起诉的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七名80、90后年轻人却因为一只猴子,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份的一天,如东人陈某某急匆匆地抱着一只猴子来到如东县公安局掘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感到十分诧异。经过询问才得知,陈某某出于好奇心购买了一只猴子,后来听说该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心里非常害怕,立即主动将猴子带到了派出所。经鉴定,该猴子系食蟹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安机关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线索,对猴子的来源进行多方查证,发现该猴子已经多方转手,一只猴子串联出七名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

  原来,该猴子最初是由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购买并饲养于其位于广西钦州的家中的。2017年4月份,被告人花某某、吴某某共谋决定购买猴子再出售。花某某通过微信,从张某某处购买了该猴子,猴子被通过汽车托运的方式从广西寄送至江苏靖江。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花某某将该猴子从江苏靖江运至如东掘港,并出售给被告人孙某某。

  孙某某购得猴子后,将猴子饲养于其位于如东掘港的家中,2018年2月份,因过年需要回老家而将猴子寄养在被告人陈某的宠物诊所内,后经陈某介绍,孙某某将该猴子出售给被告人秦某某。

  秦某某购得猴子后又将该猴子出售给该案的报案人陈某某,陈某某在得知该猴子系国家保护动物后遂向如东县公安局报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七名被告均是80、90后的年轻人,出于猎奇心理购买、出售猴子,也都从网络上得知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随意买卖,并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进行收购、出售、运输、饲养。

  2019年4月4日,如皋市检察院对上述七名被告人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原产于我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陆生野生动物也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口了不少动物,如湾鳄、暹罗鳄、食蟹猴、黑猩猩等。这些外来的濒危动物,也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

  检察官提醒

  饲养宠物本身并没有错,但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能购买并饲养的,购买者必须对饲养的宠物种类进行甄别,除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在选择饲养的宠物前,要弄清楚宠物的具体种类,如若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千万不要购买和饲养;如果发现有人私自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立即报警。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