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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担心考不过驾照找来亲戚替考,“歪心思”已触犯法律
2019-06-24 16:45: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放】

  考驾照,是每个要成为驾驶员的人必须经历的一关,但随着驾考的改革,近年来驾考通过率不断在降低,为了顺利拿到驾照,一些考生也动起了“歪脑筋”。追求“捷径”,在社会上找“枪手”,在亲戚和朋友中找“替身”,即使投机拿到驾照,将来也有可能成为“马路杀手”。

  最近,如皋市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因文化水平低,担心通不过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男子便找来侄女婿替考,而驾校教练在明知替考的情况下仍提供条件,结果3人均触犯了刑律。2019年5月31日,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许某、张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一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许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张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年底,许某准备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由于自身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很担心通不过考试。许某灵机一动,想让他的侄女婿王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王某碍于亲戚情面便答应了。2017年12月22日,王某代替许某参加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并通过。2019年2月12日,当王某再次代替许某在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两次考试过程中,张某作为驾校教练,明知王某替考,仍然为他们提供条件。被抓获后,3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处理结果】

  如皋市检察院认为,3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根据法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考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5月31日,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许某、张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点评】

  找人代替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行为,已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投机拿到的驾照, 因为未能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连道路标志、标线都不明白所表示的含义,屡屡成为“马路杀手”,只会为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只有通过自身努力,提高驾驶理论和驾驶技能水平,通过各科目考试的检验,才是获得驾驶证的唯一途径。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