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我院办理的陈峰玩忽职守案提请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经南通市人民监督员华刚、袁莉萍、周拥明的监督评议,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峰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职期间,在负责开发区辖区内五类补助对象的管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造成补助资金损失合计30余万元。犯罪事实明确。但充分考虑到有以下情形:一是案发后,陈峰接受首次讯问前直接向检察院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二是己积极挽回任职期间因失职造成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陈峰作不起诉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评议】陈峰玩忽职守案
2017-09-18 15:47:00 来源:
编辑:戴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