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我院办理的徐懂森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提请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经南通市人民监督员高洪新、易东、管卫星的监督评议,认为该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标准,犯罪后果轻微,可以不起诉,另外本案中徐懂森有自首情节,同意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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