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我院办理的刘培金行贿案提请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经南通市人民监督员郭华、高峰、赵莉玲的监督评议,认为刘培金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相关行贿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同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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