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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某环境服务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0-04-29 15:18: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某化工公司、某医药公司等明知某环境服务公司及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单位、个人不符合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要求,仍将公司生产中的副产品盐酸、乳化液等危险废物2000余吨提供给某环境服务公司及赵某某等人。

  某环境服务公司接收上述危险废物后,明知陈某某、钱某某等人亦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仍将危险废物2000余吨委托给陈某某、钱某某等人处置。后陈某某等人安排工人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周边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

  侦查机关以某化工公司、某医药公司、赵某某、李某某等单位、个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发现,多名上游公司负责人员均提出辩解称所销售的对象是副产品非危险废物,且不明知某环境服务公司会非法倾倒;除某化工公司、医药公司外,还有三家委托处置的公司未被列为犯罪嫌疑单位。针对辩解,本院从案涉副产品均市场供给远远大于需求;上游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倒贴销售的方式将副产品委托给某环境服务公司;案涉副产品均具有危险特性,只要被废弃即属于危险废物等角度论证上游公司负责人员辩解的不合理性,并对未列为犯罪嫌疑单位的三家上游公司予以追加起诉,依法有力严惩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一审法院采纳本院全部指控事实,对被告单位判处六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推动相关被告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工作,督促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00余万元。

  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实质化引导侦查,精准追诉刑事被告,督促企业及时修复生态环境,为产生危险废物的民营企业敲响警钟,促使企业遵守环境法律、重视环境风险、健康高质发展。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