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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某气体生产公司与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供气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执行监督案
2020-04-29 15:21: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某气体生产公司与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签订合同,前者提供氩气及供气设备,后者按月支付费用。2015年11月起,该不锈钢制品公司不再向该气体生产公司购买气体,并拖欠服务费4011.42元不予支付。该气体生产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2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某气体生产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4011.42元及逾期利息,安装、拆除费9000元,律师费3000元,仲裁费8100.9元,并退还氩气储罐。因该不锈钢制品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该气体生产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立案后,裁定冻结了该不锈钢制品公司的银行账户。

  2018年1月2日,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院申请监督,称其公司已于2016年4月5日向某气体生产公司支付了服务费5348.56元,认为该公司在双方欠款已经结清的情况下,仍申请仲裁的行为涉嫌虚假仲裁,法院不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院调取了执行卷宗、查询了双方的银行流水往来、付款明细、某气体生产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询问了双方公司的代理人。查明: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所称2016年4月5日向某气体生产公司支付的5348.56元,系之前拖欠2015年2月至9月的供气服务费,并非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的服务费,涉案的服务费确实未履行。某气体生产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并不构成虚假仲裁,如皋法院的执行依据合法。但是,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因账户被长期冻结,往来流通资金中断,无力全部履行裁决。另一方面,双方公司合作交恶后,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抵触情绪较大,执行难以推进。若仅仅作出不支持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的监督申请决定,不利于真正化解矛盾。因此,检察官在案外积极协调,找准矛盾切入点,找准双方的利益、心理平衡点,通过释法解疑和思想疏导,不断缩小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当场履行完毕,一场历时近二年的纠纷就此化解。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对不符合检察监督条件的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摒弃就案办案,及时查明事实,找准矛盾症结,延伸办案效果,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积极促成双方企业和解,协助法院破解执行难题,使企业摆脱诉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