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链接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红线
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单位”范围广泛,包括: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
2.为特定活动(如赛事、演出、工程)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3.即使因未依法登记或备案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实质具备单位特征的,仍可认定为“其他单位”。
4.特别提示: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普通员工、部门经理等非公务人员),实施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也构成本罪。
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侵占的“财物”范围和方式
职务侵占罪侵害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还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侵占(如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账)、窃取(如偷取自己保管的仓库物品),也有骗取(如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等其他方式。另外,即使是单位股东、合伙人,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同样构成犯罪。
以案为鉴
案例一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高某系某大型建设公司会计,2015年,其利用会计做账之便,虚构工资金额、私自添加自己姓名、银行卡号,将银行发放的148万元资金全部转入其妻子银行账户,并使用3份虚假利息收据进行平账。2017年至2021年间,其又以公司名义向某市供电公司申请退还83.4万元项目电费押金,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退还38.4904万元项目复垦保证金,上述钱款到账后,其再次将部分到账资金转入其妻子银行账户,并占为己有。其前后累计侵占单位资金人民币238.4904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系个体收猪户,其和沈某等人在取得某集团下属养猪企业的中标合同后,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与该养殖集团及其下属多个分公司负责人员方某等11人内外勾结,经事先共谋,利用内部公司人员负责过磅秤重之便,在购买淘汰猪过磅时,通过使用遥控设备减轻淘汰猪重量的方式,非法营利。经查,累计漏称的涉案猪肉价值达到人民币516.35695万元,给该养殖集团造成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集团下属分公司企业负责人方某等11人均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
检察院指控
2023年1月,被告人谢某任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交付员,负责开具物资出门单,用于公司物资出库放行,被告人许某任该公司叉车工,负责将出库物资叉运至物流车上。2023年1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许某经事先共谋,由被告人谢某开具电缆线出门单,被告人许某将上述电缆线叉运至事先联系好的他人货车上进行出售,并将出门单交于门卫,用于放行。两被告人将出售所得人民币1.78万元据为己有。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8431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谢某、许某犯职务侵占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四
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南通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考勤冒领工资、虚报项目工地上需要的材料款,工地上需要叉车费、高空车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3.670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五
检察院指控
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过共同商议,利用李某担任某酒店总经理、蔡某担任该酒店采购主管职务上的便利,注册空壳公司成为该酒店挂名供应商,在酒店物资采购过程中,通过虚设交易环节、虚增物资采购价格多开发票等方式侵占资金,并通过变卖该酒店废品的方式再次侵占资金。被告人李某、蔡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侵占该酒店资金人民币37.23816万元,其中蔡某分得人民币24.38416万元,李某分得人民币12.854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治副会长”提醒
2021年起,李某担任某家具类龙头企业执行总裁兼西南区域联席董事长,其全权负责某TOD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外资引入工作,其在商业活动中,与谢某等人串通,通过虚报开支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501万元,并将其据为己有,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暴露出内控机制存在单一负责人权力集中易滋生腐败等重大漏洞。作为家具类龙头企业有着相对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但依然没有能够阻止内部腐败的发生,广大企业务必敲响警钟。在此,“法治副会长”提醒您:
一是加强公司自治,健全管理机制。在用工、招工上,应注重“德才”兼备,强化岗前法律、职业道德培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定规范化申领、使用及报销流程,严格审核、把关,定期清理账目,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敲响防范警钟。在察觉职务侵占的苗头后,企业内部应当启动自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警方快速固定相关证据,防止企业经济损失再扩大。
三是激活员工参与,实现内部监督。企业可开通举报通道,对查实的职务犯罪线索,按追回损失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并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安全。另外可建立反向惩戒机制,对刻意隐瞒包庇的管理者(如部门负责人压案不报),同步追究其失职责任,纳入绩效考核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