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7年,某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资金空转回流、支付或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通过该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440余万元,抵扣税款60余万元。
在侦查阶段,周某某拒不交代其罪行,且涉案数额较大,本院审查后依法对周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批准逮捕后,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本院对某纺织品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综合评估,了解到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动因及该公司因周某某被羁押陷入经营困境的情况。针对周某某认为认罪认罚有可能得不到从宽处理的顾虑,检察官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借力辩护人传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善意。周某某及时醒悟,如实交代拒不认罪的原因和犯罪事实,并递交悔罪书、补缴全部税款、退出违法所得。根据周某某认罪认罚及退赃情况,检察机关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以某纺织品公司、周某某等3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了对周某某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对周某某等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均适用缓刑。
全面考量办案效果,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决定或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尽可能减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