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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措施防治非法集资
2018-03-27 17:04: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各地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与此同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采取成立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方式,以“快速集资,快速回报”和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民众集资;作案时间长、涉案数额大、涉及人员及被害人多;账目混乱,甚至不设账目或故意销毁账目等,案件证据难以全面收集核实,导致侦查难、追赃难、善后处理难;等等。笔者认为,应该从多方面入手,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有效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一是加快建设满足实体经济投融资需要的多层次、多元化、互补型金融市场。丰富金融机构体系,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压缩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空间。二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等发展,放宽搞活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等金融部门应为群众提供多元化投资选择,开辟出更多适合普通大众投资新需求的投资理财途径。三是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针对各类投融资行为的功能监管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一是健全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非法集资案件发案、立案、查处等情况,研究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处理此类案件有关定性和证据采信方面的问题,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二是加强与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三是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在侦办管辖、资产查封、资产追缴、资金清退等方面的争议,解决跨区域案件侦办难、资产处置变现难、起诉审理结案难等问题。

  高度重视追赃工作,尽全力挽回损失。一是深挖细查,查清赃款去向。要把追缴、扣押、查封冻结涉案款物纳入侦查工作总体计划,与追捕犯罪嫌疑人、查清事实同安排同部署。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退赔,以及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赃的,结合其犯罪事实综合评定,兑现政策。二是多措并举,尽力挽损。对于非法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案发后尚能正常经营且有退赃意愿的企业,不宜轻易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经营困难,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的,应协调金融等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逐步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恶意隐匿款项的涉案企业、个人可采取强制措施,追回赃款。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戴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