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必须拆掉“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的舞台
近日,一位名叫刘洪滨(“滨”有时写作“斌”)的“老专家”成了网红:她频频亮相各大卫视,推销各种“神药”;她时而号称苗医传人,时而变身蒙医传人,且身兼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分会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等数职,偶尔还会客串一下北大专家和医院退休老院长;她满头白发、一脸权威,号称包治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多种疑难杂症……据调查,刘洪滨在节目中推销的产品,留下了一长串不良记录;而她所谓的供职单位,要么压根子虚乌有,要么声明“查无此人”(6月22日《北京青年报》)。
真是个不折不扣的“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众所周知,求医问药绝非儿戏,“吃错药”的后果,轻则损害健康,重则伤人性命。面对“有病乱投医”的患者,在电视上假扮权威、信口开河,把假药劣药吹成灵丹妙药,这样的“表演”,不知会让多少人深受其害!对这种“艺术家”,不仅要揭开其画皮,更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如果构成犯罪,还要毫不手软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这还远远不够。“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们的表演再怎么卖力、再怎么蛊惑人心,他们也还只是演员,只是被推到前台的提线木偶。在他们背后,还潜伏着一条庞大的虚假医药广告利益链。在这条黑链上,既有策划、编剧和导演,更有大赚黑心钱的幕后老板。相比这些人,“表演艺术家”们所获的片酬可能只是九牛一毛。不把这些藏在幕后的指挥、操纵者揪出来绳之以法,刘洪滨暴露了,还会有张洪滨、李洪滨赶来补位、救场。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医药广告,必须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让那些“艺术家”即使演技再高,也找不到表演的舞台。这就要死死守住广告发布这个终端。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医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盯上了时下正火的医疗养生节目。其实,对此广告法亦有明文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曾下发通知,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还强调,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可惜,这些“不得”和“严禁”,在执行中都被有意无意地打了折扣。
如果能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在强化媒体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广告制作、发布等环节的监管,非法医药广告又怎么会成为“打不死的小强”?那些“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又怎么会有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