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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不戴头盔拒缴罚款,一口咬伤交警被判刑
2022-01-27 08:41: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广大市民朋友们绿色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驾驶电动车要佩戴头盔,既是安全常识,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近日,一男子置若罔闻,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面对交警的处罚不予理睬,甚至暴力袭警致交警受伤,如皋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该起袭警案。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3日8时许,刘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与宣化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侯某在确认刘某违法行为后,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其处以罚款20元,刘某拒绝说出真实身份、拒不配合缴纳罚款,并欲驾车离开。交警孙某遂将电动车钥匙拔下,刘某上前抢夺钥匙,过程中将侯某手臂咬伤,将孙某警服和反光背心拉坏。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侯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1年8月17日,如皋市检察院以袭警罪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如皋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袭警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驾驶和乘坐电动车要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好习惯,既是为了保障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 也是为了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自觉配合交警执法,以正当途径反映合理诉求。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