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江
今天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去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而且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2月28日下午,如皋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莹莹受邀做客FM97.0南通综合广播,参加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特别节目直播,与大家交流如皋市检察院集中管辖办案团队在长江大保护中的一些工作举措。
节目中,陈莹莹从涉长江案件办理情况、破坏环境资源重点罪名以及典型案例等方面与大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为了更好地履行长江大保护职责,自2018年以来,如皋检察院就组建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管辖南通地区沿江五地海门、通州、开发区、如皋、海安的环境资源案件。2018年以来,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160件452人,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93件191人、污染环境62件223人、非法采矿5件38人。
常见罪名和典型案例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到长江,2020年1月1日起,南通地区开始收回捕捞权;全国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十年禁捕的政策。《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2021年修订实施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长江干流江苏段禁止捕捞、禁止垂钓。常见违法情形是使用禁用的渔具(比如电鱼工具、网眼尺寸特别小的地笼网等网具)在长江捕鱼。
典型案例
张某某、赵某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前往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开沙岛码头西侧长江水域,使用自制电捕工具实施非法捕捞,于当日下午被公安执法人员查获。经清点、称重,捕获鳊鱼3条、鲤鱼1条、鲻鱼2条,共计1.97千克。后张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赵某被判处罚金4000元。
2、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对此类行为一直是重点打击的。检察官提醒一些沿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向长江排放、倾倒上述污染物。
典型案例
2018年,如皋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企业向长江排放污水的案件,该企业产生的废水本应循环利用,却利用沿江优势,在长江堤岸下靠近江面附近私设管道,将废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排长江,被查获后企业负责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科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年三个月。另外,企业承担了长期向长江排污造成的损害赔偿,先后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补缴违法所得、罚金共计800余万元。
3、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长江江砂属于矿产,而且长江南通段属于禁采区,只要在长江南通段盗采江砂就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典型案例
董某等6人在2017年至2018年间,在长江南通段水域盗采江砂76次,非法采砂共计11万余吨,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人员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如皋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董某等6人还需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共计约92万余元。董某等6人因为一时贪念,非法盗采江砂,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不仅没有挣到钱,还触犯了法律,面临牢狱之灾和高额赔偿。
共护一江清水
如皋检察院将依法严厉惩治破坏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