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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卖出去的银行卡让我成了网络黑产的帮凶……
2022-03-10 08:37: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讯行业实名制的普及,犯罪分子无法再使用无主之卡来实施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所以他们转而收购其他人实名注册过的“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来使用,因此催生了庞大的黑灰产业——实名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牟利。引诱卡主办卡、卖卡、甚至转账提现成为了一条产业链,而这些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大学生招揽朋友一起做“兼职”

  2021年2月,受害人柯某向警方报警称遭遇了网络诈骗:自己被拉到一个微信群,让下载某APP,说是平台有老师指导投资理财,在柯某投入部分钱款后,老师又以“操作失误账户冻结需要交钱解冻”为由让柯某汇款,柯某陆续汇款了132000元,其中有7000元汇入了邬某的账户。

  经查,邬某系在校大学生,他招揽朋友章某等多人及本人分别至多家银行办理相应的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共计36套出售给他人,并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46000余元。而他出售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1900余万元,其中帮助网络诈骗支付结算23万余元。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邬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曾经被网络诈骗的她开了一家公司账户

  2020年5月,李某加了一个陌生人的微信并向对方借钱,对方让李某把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给自己并让李某下载某软件注册、在文件上电子签名。后李某按照对方要求到行政服务中心拿营业执照,用对方给自己的公章和私章、财务章等到银行办了对公帐户、银行卡,并把办好的银行卡给了对方。过了几天,李某问对方什么时候借钱的时候,对方再也没有理她。经查,该账户、银行卡帮助网络诈骗支付结算98万余元,流水达300多万。

  到案后,李某说:“我想到对方会拿我办好的这些东西去做坏事,是骗人钱、洗钱的,我自己就被网络诈骗过。”

  最终,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仅收了200元,她卖了7张银行卡

  2021年4月,资金紧张的张某经人介绍向上线卖卡,说好一张卡400元,做得好还有提成。张某到各个银行办了7张银行卡,在银行人员明确告知其不能出售、出租银行卡,别人可能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赚钱还是将卡全部交给上线,上线承认先验卡后给钱。过了近一个月,没有收到钱的张某找到上线。为了安抚张某,上线给了其200元,之后便杳无音信。

  张某的7张卡参与帮助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其中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结算资金达18万余元。

  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0月10日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压打击力度。

  经统计,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如皋市检察院共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64件82人。涉案人员多集中在35岁以下,中等文化水平居多,且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容易被上游犯罪嫌疑人引诱、利用后作出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此类犯罪案件,嫌疑人普遍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我就是卖卡,并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管卡是用来网络诈骗、还是网络赌博都和我没有关系,不会有事的。然而,这种心理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检察官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一念之差可能导致终生懊悔。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