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的一对“85后”闹离婚上了法院,却被法官“叫停”。3月8日,针对这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发出了一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据了解,这也是四川省首份公开报道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最新的消息则称,三个月“冷静”期满,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提起诉讼的女方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6月14日下午,安岳县法院对此作出了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有了这样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一时间,“离婚冷静期”收获点赞无数,媒体也不吝溢美之词。仅我在手机上看到的关联评论,就有《“离婚冷静期”是个好路子》《“离婚冷静期”为婚姻加道“安全阀”》《“离婚冷静期”给双方一个台阶》等等。由一宗个案,推导出这一所谓制度创新的普遍有效性,至少先得面临逻辑上的追问。
当然,“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前述法院的首创。据媒体报道,上海静安区法院去年曾在4个月内的67起离婚案件中,适用“冷静期”挽回了27个濒临破碎的婚姻家庭。这“挽回率”,超过了40%,显然已不是特例了。
但我仍然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抱有警惕。舆论关注“离婚冷静期”有没有效?管不管用?这总归是因人(案)而异的。离婚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就不用上法院了。为离婚闹到法院,那就说明谈不拢,非得请法院居中来个裁断。婚姻法上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为离婚寻求司法救济,这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容剥夺。发出一纸“通知”,就能限定当事人在长达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这权力从何而来?
更何况,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谁更清楚?离婚都闹上了法庭,夫妻双方(或至少有一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上法院干什么?法官凭几页材料、当庭问询几句,就能得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的判断,认定夫妻需要“冷静”,我觉得这不靠谱。
按中国的法律,夫妻既已结婚,都是成年人了,他们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要知道,上法院之前,至少也得写个诉状或请律师写个诉状,这都需要时间。写了诉状,诉至法院,还要等待立案,立案后还要等待法院排期开庭,这也会耗费时间。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冷静”,在这段时间里,也应该“冷静”下来了。到了法庭,法官还可以主持调解。若夫妻双方仍不愿接受调解,法院再发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既要权衡合不合法,还要考量得不得当。如果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是彻底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再强加一个“离婚冷静期”,那不是强化了双方的痛苦吗?就以静安法院的“离婚冷静期“实践来说,即便挽回了超40%的婚姻,也有近60%的夫妻最终仍以离婚落幕。“冷静期”强加给这些夫妻的痛苦,不容我们忽略不计。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离婚简直就是个贬义词。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的结合百人百面,总有找错了人的时候。离婚诉讼既是司法救济渠道,对当事人来说又有司法纠错的功能。离婚并不一定是坏事,对成年人的自主决定,司法更应保持“冷静”。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