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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修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2018-06-21 17:32: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修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4年5月2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2013年1月1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既规范了检察权行使,又赋予检察机关履职的新内容,对检察工作影响深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贯彻执行新刑诉法为契机,在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上狠下功夫,切实提升检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的基本情况 

  一、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作为重要的新任务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始终。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强制措施新规定。一年多来,我院共传唤犯罪嫌疑人1287人次,传唤时间均未超过24小时的法律规定,且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经南通市检察院批准,依法对3名上级检察院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在指定居所内监视居住的措施,监视居住期间未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针对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尤其是“社会危险性”标准进一步细化的要求,改变过去“构罪即捕”的习惯做法,认真贯彻“慎捕”的刑事政策,制订了逮捕必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共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77人,不捕67人,不捕率为19.5%。同时,对决定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均在执行后24小时的法定时间内通知家属。 

  二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新工作。新刑诉法第93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仍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我院牵头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研究,2013年4月,出台了《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及审查结果运用等。一年多来,共对277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评估审查,通过基础项、加分项、减分项三个方面的综合评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4人,建议法院变更强制措施1人;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审查的,及时予以答复,并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转变了“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的执法方式。 

  三是主动适应辩护制度新要求。单独或会同市司法局出台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接待联系工作规定》、《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在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维护和行使便利上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结合律师接待、阅卷、受理申请的规定,在传统面对面接待的基础上,开通电话、QQ、网站、微信等多种接待方式,提供纸质、电子两种阅卷方式,提供摘录、拍照、复印、U盘拷贝、光盘刻录5种复制方式。一年多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13次,安排阅卷86次,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9份,依法不安排违规代理辩护的阅卷1次;与司法局建立了法律援助申请办理的协作机制,为31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13次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法许可会见7次,不许可会见6次,并保障了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结合听取意见的规定,在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共听取辩护人意见8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所有委托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均依法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予以附卷。对辩护律师在杨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庭审中提出的检察长、公诉人回避的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法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维护了法律权威。 

  二、严格落实证据制度。新刑诉法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定了新程序、新手段,为惩罚犯罪、防范冤假错案指明了方向。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以技术措施为核心获取固定证据。新刑诉法在完善侦查措施,尤其是技术侦查措施方面,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提高信息服务侦查的意识,逐步建立完善了案件线索、基础数据、重点项目三个数据信息库,案件办理运用手机话单分析或心理跟踪分析等技术手段比率达100%,利用手机GPS定位技术,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找重要证人6名,利用手机或电脑数据恢复电子数据,获取电子证据18份,在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新刑诉法第165条关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增至17天的规定,也为扩大查办效果、获取、固定证据赢得了时间。一年多来,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8件36人,办案数居南通前列。 

  二是以非法证据排除为核心审查核实证据。按照“全部、全面、全程”的要求,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取证过程开展同步录音录像185次559.07小时,同时,对接触的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实时不间断监控录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并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对重特大案件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的移送。严格非法证据排除,一经认定一律不作为定案或起诉的证据。一年多年,共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7次,排除合理怀疑证据6份,排除非法证据3份。 

  三是以参与庭审过程为核心充分运用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172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案案卷和证据。积极参加合议庭组织的庭前会议2次,就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为提高庭审效率做准备。根据新刑诉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在出庭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时,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安排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人员的人身安全,成为全省首例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例,通过鉴定人出庭提出意见,强化了对犯罪的指控,4名被告人均被作了有罪判决,我院的相关做法也被省检察院转发。一年多来,我院对提起公诉的998件案件均派员出席法庭,量刑建议提出率为100%,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7%;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800件,占案件总数的83.2%,其中适用集中出庭审理方式审理简易程序案件237件,占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29.6%。 

  三、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新刑诉法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运用、刑罚执行等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权。在执法办案中,我们先后对11件案件的侦查行为进行了法律调查,对侦查人员组织辨认不符合法律规定、询问被害人不单独进行、提供虚假入所体检表等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均被公安机关采纳。根据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逮捕替代措施的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开展监督工作3件3人。根据新刑诉法第115条的规定,对在押人员提出被违规扣押款物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帮助在押人员追回财产2万余元。 

  二是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2013年初,我院先后与法院、公安会签了《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法院2起刑期计算错误的行为进行了纠正,确保了所内无超期羁押、无重大安全事故。加大了对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力度,共审查监管机关提请罪犯减刑5人,审查法院减刑裁定5份,审查监管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罪犯提请并收监执行16人,其中撤销缓刑、假释16人。 

  三是开展“三种情形案件”的办理。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三种情形案件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司法机关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对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对其他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办案行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等情形案件。一年多来,我院主动公开受理此类案件的渠道,共办理此类案件3件,经认真审查,未发现有控告或者申诉的情形存在,我院逐一答复了当事人和辩护人。 

  四、积极履行特别程序职能。新刑诉法第五编增设了特别程序,将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和无法可依的一些问题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配备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2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对52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52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依法批准逮捕3人,提起公诉39人,不起诉4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对26名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和4名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以“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依托,不断深化预防、保护、救助“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组织亲情会见2次,对52人进行了心理疏导,跟踪帮教43人次,开展社区矫正监督29次,救助特困未成年人2人,救助金额7000元,开展法制宣传13次。2013年,我院被评为“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 

  二是认真执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将传统的“玉山工作四法”(情感交融法、认知重构法、结果分析法、乡情俗理法)、“玉山寄语”(用群众易于接受的语言、群众信服的伦理道德、群众认可的方式进行寄语)等检调对接做法与新刑诉法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相结合,对案件和解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凡符合和解的案件,让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和解,尽可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对达成和解的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和解案件,主动向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公安机关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对公安、法院的和解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一年多来,共受理刑事和解案件238件250人,主持和解78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1人,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105件,开展和解回访37件次。 

  三是认真执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新刑诉法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今年,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冒某某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罹患慢性精神分裂症,在杀人的案发过程中处于发病状态,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受理后,我们运用了“三问三听四审查”的方法,即向涉案精神病人、监护人及医护人员问病情,向办案民警、现场证人问案情,向涉案精神病人邻里亲友问社情,主动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受害者家属和精神病鉴定人员的意见,重点就被申请人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合、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冒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五、切实提增办案质效。为了确保新刑诉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一年多来,先后投入260余万元资金改造了办案工作区,更新了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为侦查部门购置了密侦包、心理跟踪分析仪、取证魔方、话单分析软件、木马软件等数十件侦查设备和软件,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购置了高速扫描仪,为控告申诉部门、派驻检察室安装了视频接访系统、双屏接访系统、安检门等,为公诉部门购置了出庭专用设备,为各业务部门配备了便捷式打印机、复印机等,率先在南通检察系统实施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程,将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战斗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二是加大素能培训的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不仅要求干警熟知修正后的条文,更要求干警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疑罪从无”等重要原则落实到具体执法办案之中。结合素质提升的需求,先后邀请全国十佳公诉人来院讲解非法证据排除方法、出庭公诉技巧,邀请全国、省、市审讯、技侦专家传授侦查谋略、技术侦查手段运用,选派小教员参加全国侦查技术设备专项培训,开展业务竞赛、模拟接访、新闻发布等岗位练兵132场次。2013年,在南通检察系统第11届业务比武大赛中,我院获得了团体和个人单项两个第一的好成绩,《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获得了全国监所检察重点课题研究二等奖,《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监督的难点及对策》一文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被羁押人权利保障建设研讨会上作交流,获得中外专家的好评。今年,侦监、公诉部门在参加条线比武中,又分别取得团体第一和团体先进的荣誉,“信息引导侦查”课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课程”。 

  三是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为适应规范化执法的新要求,以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了案件质量监管,推行案件质量承办人终身负责制,所有案件均录入系统,所有执法行为均在系统中同步执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组建流程监督员队伍和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强力推行日巡查、周通报、月点评制度,严格通报到具体案件、具体承办人,共监管案件1325件、涉案赃款693.4万余元,开展案件质量考评16次,发现并纠正问题69个。通过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使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要求”和执法人员的“日常习惯”。   

  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一年多来,在贯彻执行新刑诉法中我们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干警,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帮助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我们的工作仍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 

  一是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提出更高要求,职务犯罪查办工作还需加强。刑诉法更加强调人权保障与程序法定,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运用,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间的提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地位的确立、会见权的加强、调查取证权的扩大,使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容易过早暴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比率提高;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等规定,导致向重要知情人和关键证人获取证据以及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更加困难;侦查工作技术含量的增加也对侦查人员技能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的侦查理念、模式、装备与这些新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尽快地转型升级,积极主动地应对新的工作挑战。 

  二是指控犯罪风险增加,应对举措尚显不多。新刑诉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而且明确由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庭审模式的改变、庭前全部证据材料的移送等等,使得证据体系变数增加,公诉人可能还要应对辩方的一些证据突袭;被告人当庭翻供、出庭证人证言的变化,也可能会使公诉案件面临指控证据不足的风险;被告人家属闹访、网络舆论炒作、部分外地知名律师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基层公诉案件中,使得指控犯罪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应对上述诸多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我们的经验还不足,上下一体、内外协作的机制还不健全。 

  三是刑事检察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效。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诉讼监督等方面新增了不少规定,如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社会调查,对刑事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均需出庭等等,我院的案件办理数又一直居于南通的前列,这些新增的规定客观现实地增加了工作量。以简易程序案件为例,2013年共办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655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78.7%,每个案件公诉人与新刑诉法施行前相比,需要增加制作庭审预案、出庭公诉的工作量,按照一个案件至少需要增加3小时工作量计算,即全年仅简易程序案件就需增加1965小时工作时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检察干警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工作的精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自身建设尚需加强,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行为法和执法依据,对每一个检察人员的要求都比较高。目前,我们的队伍在结构、素质、创新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尤其是专家型、复合型的人才短缺,专业培训的力度、深度和时间还不够,加之执法考评机制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使得我们的各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有差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意识还需加强。 

  五是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实践操作较难。新刑诉法的一些内容过于笼统,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对“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没有具体规定;对证人出庭的保护、食宿交通等费用如何保障也没有具体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权,但监督的手段又比较单一、乏力等等。这些原则性规定导致实际操作困难,工作成效不明显,一方面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相关执法部门统一执法理念,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作为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全过程的司法机关,今后,我们将把深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工作水平,促进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有机统一。 

  一是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始终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五种意识”,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六个并重”,紧紧围绕刑事诉讼的核心,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引和规范执法办案活动。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2014-2018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以深化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检察业务集中管理,更加规范检察环节执法细节,避免执法瑕疵。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来自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健全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确保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三是进一步健全执法机制。一方面,加强内部配合,完善侦、捕、诉、技的协作和上下联动机制,落实新刑诉法的各项要求,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配合,探索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在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瑕疵证据补充说明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案件沟通、证人出庭作证保护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拟会商研究出台侦查人员出庭的实施意见,明晰侦查人员出庭资格的审查、出庭任务及保障措施等,促进侦查人员出庭的常态化、制度化。深化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办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做法,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推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促进全市执法环境更加公正、有序。 

  四是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针对新刑诉法施行带来的挑战,突出抓好侦查技术手段运用、案件突破、证据审查、庭审对抗和应变等能力的培养。切实加强对新刑诉法适用的调查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与岗位练兵,通过模拟侦查、公诉实训、侦监比武、现场接访、案例研讨等途径,深化对新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不断提升适应新规定、新要求的能力和水平。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严格落实新刑诉法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面对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拓展提供的新机遇、新形势,提出的新任务、新挑战,市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审议为契机,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为新起点,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使新刑诉法的精神与规定得以贯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戴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