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如皋市江安镇新鄂线由北向南行至申九村十组路段,碰撞行人戴某某,致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1mg/100mL。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如皋市江安镇新鄂线由北向南行至申九村十组路段,碰撞行人戴某某,致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1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