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陆某是工友,二人受指派在如皋某公司从事物品拆卸工作。今年2月的一天,丁某突然找到干完活正在休息的陆某,请他帮忙抬个东西,并称自己不弄别人也要弄走。陆某跟随丁某来到地点后,发现丁某要其帮忙抬的是放在空地上的热水器。陆某在明知该热水器系他人所有情况下,认为只是顺手的事,便立即动手与丁某一起将两个热水器搬上了丁某的三轮车,后丁某驾车离开现场。当晚被害人发现热水器不见后便报警,民警经过侦查锁定了丁某和陆某。
到案后的陆某连连叫屈,称自己只是帮朋友个小忙,丁某是盗窃,自己并不是盗窃。检察官告诉陆某,明知他人盗窃,仍然提供帮助的,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应当对盗窃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陆某虽然只是帮助搬运热水器,但对丁某的盗窃行为有了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支持,为丁某的盗窃提供了帮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办案人员的耐心释法下,陆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