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凌晨,酒后因对被害人蒋某某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在如皋市搬经镇南通市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害人蒋某某的宿舍内,以索要香烟为由借故生非,采用拳击面部的方式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蒋某某鼻骨骨折。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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