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已成共识的当下,谁也不会怀疑,法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人民,但如何把以民为本的理念,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却并非轻而易举,有时甚至是颇费思量的。
譬如“法治惠民”,这一口号的提出,源于应对法治工作的考核评价。根据笔者近年来参与此项工作的所见所闻,各地各部门在法治建设中,“惠及于民”的做法层出不穷——利用各种媒体,将法律规定公布于众;送法进学校、进企业、进村组、进社区;提供网络信息平台,方便公众法律咨询;在公共场所修建法律文化墙,让群众直观法律规范,接受法律文化熏陶;组织律师法律顾问团,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释疑解惑,等等。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符合公众的利益和愿望。
但是,法治建设的任务,是否就等于给群众带来一些利益和方便?当然并非如此简单。
笔者认为,“法治惠民”这个口号,虽然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法治建设的重视,表达了对人民利益的关切,也有利于对法治建设成果的量化考核,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检验依法治国(治省、治市、治县)的根本标准。如果把是否给群众带来实惠与方便,作为检验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是否到位的唯一标准,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功利型法治,带来只有公共权力行使者说了算的人治型法治。
当然,如果把“法治惠民”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环节,当作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现实步骤,也未尝不可,但是,必须同时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出实招:
其一,让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行使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如对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建设项目,应依法公布于众,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于反对和质疑之声较大的项目,决不能轻易仓促上马;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事项,坚持依法听证,让公众参与评议;坚持办事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其二,营造和谐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批评建议权,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尊重公民行为自治权,将普通百姓的行为自治与对公务人员的行为约束区分开来,依法规范公职人员道德品行。
其三,立法工作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最大限度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对于公众争议较大的问题,宁可暂时搁置,继续深入研究,也不轻易作出法律规定;对于公众呼声较高,意见一致而又急需规范的事项,则应尽快立法或补充相关法律规定。
唯其如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着力点,就不仅仅是给人民群众带来某些实惠,而是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国家和公共权力的行使,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权力还给人民。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全面依法治国。
(作者系资深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