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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抓癞蛤蟆、黄鼠狼……你看“刑”不“刑”
2024-05-20 09:07: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今年的5月22日,是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复杂多样的生态系统提供了人类生存和物种栖息的环境,也为国家的生态安全提供了保障。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法律制度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逐渐加强。不过,仍然有一些人,或出于个人爱好,或出于口腹之欲,或出于经济利益,肆意猎捕野生动物,触犯法律底线,最终自食恶果。下面和大家聊一聊,如皋市检察院办理的3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

  案例一

  张某为斗鹌鹑玩乐,于2022年10月至11月6日江苏省禁猎期内,在南通市通州区的农田里以使用捕鸟网、播放鸟鸣播放器等方式猎捕鸟类14只。

  经鉴定,被猎捕的14只鸟类为雉科鹌鹑,属于“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张某使用捕鸟网、播放鸟声扩音器的猎捕方式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罗某于2021年9月至10月、2022年7月至8月江苏省禁猎期内,在南通市海门区田间,使用头灯照明的方式猎捕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200余斤,刮取蟾酥7克,并将捕获的中华蟾蜍售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猎捕的中华蟾蜍,属于“三有动物”,罗某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属于禁用方法。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三

  王某为出售黄鼬皮毛牟利,于2021年10月至11月江苏省禁猎期内,在如皋市的田间地头,布放狩猎夹猎捕黄鼬至少90只。此外,公安机关还在王某家中查扣了166张黄鼬的皮毛。经鉴定,王某猎捕的黄鼬,即“黄鼠狼”,属于“三有动物”,王某使用的狩猎夹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狩猎装置。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普法

  问:何为“三有动物”?

  答: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草局公布的新调整《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问:常见的“三有动物”有哪些?

  答:我们常见的野生动物中,如麻雀、斑鸠、青蛙、蟾蜍、松鼠、黄鼠狼、野鸡、野兔等,均是“三有动物”。

  问: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有什么后果?

  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2万元以上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问:伤害“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会有什么后果?

  答:(1)猎杀上述动物,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①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符合单禁条件);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符合双禁条件);③在禁捕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符合双禁条件);④其他情节严重的。

  (2)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问:伤害其他野生动物,会有什么后果?

  答: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生态、科研、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拒绝猎捕、食用、买卖、收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