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急需用钱,却被“债主”“套路”,一分钱没有借到手,反而增加了5万元的“债务”。
近日,由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吴某敲诈勒索案获法院有罪判决,被告人陈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家住如皋市某镇的刘某因手头经济紧张,经人介绍向相邻镇的吴某借钱。双方约定,刘某借款8000元,扣除1600元的一个月利息,实际到手6400元,一个月后向吴某归还8000元。
眼看着到了还款的期限,刘某却拿不出钱,吴某也一直催得紧。无奈之下,刘某又经人介绍向陈某借款。陈某因为和吴某认识,就得知了刘某欠钱的事实。二人商议,刘某现在急需用钱,等刘某到陈某处借款时,以“行规”为由,骗刘某打虚高的借条,就说是保证金,并约定刘某不得向他人借款且不得隐瞒向他人借款,如果违反约定,就按照虚高的借条要钱。
当天,陈某将刘某约到指定的地点。按照之前的计划,陈某答应借给刘某4000多元,让其打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将违约条款告知了刘某,声称借款到期时只需要还借的钱加利息就行。当刘某在借条上签好字后,躲在一旁的吴某立即现身,将刘某刚刚到手的钱全部要走。
此时,在场的陈某假装不知道刘某向吴某借钱的事实,质问刘某为什么向他隐瞒欠吴某钱的事情,并称刘某违约,要按照借条还款5万元。就这样,一分钱没有借到手的刘某反而增加了5万元的“债务”。
之后,吴某和陈某为了要债,伙同他人在刘某家门前播放高音喇叭进行滋扰。刘某家人认为对方有借条在手上,就是打官司也不一定能赢,况且对方的滋扰行为也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迫于无奈,只得还款5万多元,结清了刘某与吴某的债务。
随着“套路贷”的神秘面纱逐渐被揭开,刘某家人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直到2019年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皋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以借贷为名,诱骗他人签订虚高欠条,以隐瞒向他人借款属于违约为由索要虚高债务,并采用上门滋扰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承办检察官提醒,民间借贷时要按照实际借得的钱款签订借款合同,对于让打包含“违约金”、“保证金”等虚高借条时要注意,防止被“套路”。一旦被“套路”,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它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区别于“套路贷”,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