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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收藏品”的名义集资诈骗
2020-03-31 10:1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套2980元的收藏品,我投资了30套……怎么突然就不值钱了?连投资公司也没了!"72岁的李大爷欲哭无泪,他缓缓地向承办检察官讲述自己被骗过程。

  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经预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徐州市某大厦注册成立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等三人担任公司领导,陆续招聘李某某等人参与经营,他们通过赠送小礼品、拨打电话、发传单的形式招揽顾客。引诱被害人来公司后,周某某等人采取夸大公司实力、虚构公司出售的“钱币”、“邮票”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并承诺公司在六个月不等期限内高价回购或帮助拍卖,先后引诱70余名被害人高价购买多套“中国十大国画名家画鸡长卷”假邮票、“十全十美珍品钞”和“北极整版纪念钞”钱币等,共骗取被害人110万余元。2017年9月下旬,周某某等人见约定回购时间将到,随后关闭公司潜逃。后因群众报警案发,周某某等9人相继被抓获。

  2019年9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周某某等9人提出公诉。泉山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某等人七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五宗罪”

  1.虚假身份形成“组织架构”

  周某某等人以骗钱为目的,以购买的一个身份证为申请人,注册成立徐州某有限公司,并租赁徐州市某大厦为营业场所,形成诈骗犯罪组织,对外宣称系全国连锁店,让参与经营销售人员使用“化名”,规避被处罚风险。

  2.借助“道具”编织骗局

  周某某等人共谋用“道具”行骗,他们选择迷惑性较强的“中国十大国画名家画鸡长卷”假邮票、“十全十美珍品钞”和“北极整版纪念钞”钱币等为“收藏品”(实质为工艺品),在销售时宣称收藏价值高、升值空间大,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高价回购或者帮助拍卖,收益可观,欺骗被害人“投资”。

  3.针对“银发族”使用“车轮战”

  本案70余名被害人均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周某某等人通过赠送小礼品,吸引人员参加促销活动,还专门批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对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电话促销、上门服务,反复交流。当面促销时,销售人员、中层经理、公司领导轮番上阵打“车轮战”,使老年人被高额的利益与“热情”所蒙蔽。

  4.骗术越简单越有效

  周某某等人公然在街道上进行促销宣传,明目张胆掩盖非法行为。在内部对“收藏品”刻意包装,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书面承诺期限后“高价”回购、返还高额利息或帮助拍卖销售,使被害人认为投资既”安全“又有“保障”,还能获得“高收益”,纷纷“中招”。

  5.内部“乱成粥”,到期“全跑路”

  诈骗公司在收到集资款后,不设会计账目,直接由周某某等人掌管、分配,资金管理混乱,一些销售人员收到集资款后,直接揣入腰包。投资回购期满前,涉案人员全体“跑路”,被害人才知晓被骗。

  【检察官提醒】

  集资犯罪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的特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均是非法集资行为。公民在遇到这类活动时,莫被小利所诱,守护好血汗钱,不要轻易尝试,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