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V****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雪袁线由西向东行至雪袁线龙池路路口西侧路段,追尾同向行驶等候信号灯放行由朱某某驾驶的苏F1****号小型轿车,致王某某及前车乘员被害人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1mg/100mL。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V****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雪袁线由西向东行至雪袁线龙池路路口西侧路段,追尾同向行驶等候信号灯放行由朱某某驾驶的苏F1****号小型轿车,致王某某及前车乘员被害人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1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