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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2021-04-29 18:12: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晚至次日凌晨间,先后在如皋市如城街道鼎红KTV、金鼎会KTV、外滩壹号酒吧饮酒,并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述地点之间行驶。2020年11月17日5时许,汪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苏F0****号小型普通客车(陈某某乘坐于副驾驶)沿如皋市如城街道燕桥西河边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启秀路交叉路口时,碰撞沿街的李某甲经营的“**童装工厂店”,造成橱窗及墙面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6155元)。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苏F0****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至“外滩壹号”酒吧,随后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被警察查获。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