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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秦某某提起公诉
2021-01-28 16:30: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秦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7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下原镇育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原小学南侧路段,向左驶入机动车道掉头过程中疏忽大意,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与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员沈某某,女,殁年9岁)发生碰撞,致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胸部严重符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