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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究竟是种什么服务?
2018-03-12 09:40:00  来源:检察日报

  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案日前一审宣判,阿里云被判承担侵权责任。而围绕云计算服务器属性界定的争论,却仍在继续——

  近日,一起“B抄袭了A,C却成为被告”的侵权案件引发舆论热议。因认为己方游戏被盗版,且盗版游戏通过阿里云服务器进行运营,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交涉无果后,乐动卓越公司将阿里云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阿里云辩称,自己并非涉诉软件的上传者和经营者,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游戏软件被盗版,云服务器提供商却成为侵权责任被告,乍一听似乎匪夷所思。其实,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当接到声称被侵权一方的投诉时,云服务器提供者是否应该配合投诉方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查?而这一焦点的本质在于,阿里云提供的究竟是网络服务,还是网络底层基础设施?

  阿里云一审被判担责

  在乐动卓越公司看来,阿里云属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运营商。ISP在互联网应用服务产业链中属于内容收集者、生产者以及业务提供者的角色。

  据了解,由于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法律法规没有直接对云服务器的性质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云服务器是信息存储型服务器,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互联网业内人士也认为,基于云计算IaaS(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即基础设施即服务)的服务模式,阿里云的云计算能力可以被认为是ISP的一种。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则明文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其应尽的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这类措施包括向相关服务器租用人询问相关情况、将权利人的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的服务器租用人,并根据租用人的反应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而阿里云对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阿里云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约26万元。

  另一种声音:云计算不应与普通网络服务混同

  不同于乐动卓越公司和一审法院的认定,阿里云、部分专家和网友则认为,阿里云提供的云计算服务属于网络底层基础设施的范畴。如同公路系统由国道、城市干道、辅道共同组成一样,互联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网也是由骨干网、城域网、局域网等网络层层搭建而成,云计算则可以让互联网用户通过网络以按需求、易扩展的方式获得资源。

  目前,阿里云已提起上诉。

  曾参与起草侵权责任法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服务器属于计算性质的服务器,“阿里云公司能够控制的是计算能力,而非存储和服务的内容。”因此,在民事侵权领域,云计算平台的法律责任应该与存储空间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分开。

  朱巍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值得商榷之处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责任”“明知和应知规则”被机械适用到新型云计算的类别之中。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把阿里云在本案中的角色比喻为酒店式公寓的管理方:“管理方确实保存着所有房间的钥匙,但却无权在任何时刻随意打开房门查看情况,甚至允许他人进入房间。只有经过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认定,该顾客存在违法事实时,才能配合要求打开房门。”

  客户“云端”隐私该如何保护

  阿里云坚持保护用户数据隐私的原则,认为其已经设立业务安全中心,受理侵权信息上报,被侵权人在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举报后,阿里云将受理并送达相关主管部门判定。因此,在未收到司法部门正式裁决的情况下,阿里云无权审查、删除任何用户的数据,更遑论把客户信息提供给他人。

  阿里云的说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我国工信部今年3月发布的《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中,高度重视云计算服务发展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最近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第40条也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云计算服务器和传统存储服务器的重要区别之一也在于此,在云计算之类的新型服务中,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审核责任比较复杂,这是因为,由于涉及到用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云计算服务平台既不能“偷窥”客户的计算信息,也不能仅通过计算内容的表面现象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用途。

  谈及本次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朱巍说:“若本案一审判决就为终审判决的话,阿里云等云计算公司再遇到此类事件时,为避免被判侵权,就会立即通过技术介入用户数据内容,窥探用户计算数据等相关高价值信息,如此一来,也就不会再有用户愿意将高价值数据放到第三方云端。连锁反应到市场中,寒蝉效应可能就此出现。”

  云计算服务器的属性亟待法律界定

  我国在网络传播领域立法发展较快,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文件都没有直接对云服务器的性质作出规定。

  朱巍认为,若强行将云计算服务器与传统网络服务器画等号,可能阻碍技术进步。不过,若是片面强调云计算服务器标准的特殊性,也可能导致服务器会放任侵权情况的存在。因此,如何找到云计算服务器中立性标准,是考验立法者智慧的事情。就本案情况来看,阿里云公司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若权利人有请求披露服务器使用者真实身份要求的话,在法院的协同下,平台应及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

  鉴于云计算服务这一新兴事物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有人建议,可参照2015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像规范云盘的使用和管理一样,对云计算的性质、定位、管理机制等进行明确。必要时,可进一步对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出台司法解释。

  编辑:戴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