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赌场,大多数人的印象是《赌神》等影视剧中看到的场景,开设赌场也似乎离我们很远。其实,现实生活中的游戏机、微信群等都已成为不法分子开设赌场的工具,一些看起来不起眼的地方,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开设赌场的温床。
近日,如皋就发生了这么一件因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的案子。
一日,一位陌生男子找上石庄镇一家小超市的老板卢某,“老板,我想借你的地方放台游戏机,赚的钱我们平分,亏的钱算我的,你只要借个地方,贴点电费就行。”没想到能有这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卢某欣然答应。就这样,一台“真假美猴王”捕鱼机、一台“一枝独秀”游戏机入驻小超市供人赌博。三个月后,接到群众举报,放置游戏机的韦某与超市老板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对相关游戏机、赌资予以扣押。经鉴定,查获的游戏机具有押分、退分等赌博功能,均认定为赌博机。截止案发,卢某非法获利52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卢某提出自己的疑惑,“检察官,你们认定我构成开设赌场罪,我可不认这个罪名!我上网找过资料的,资料上说开设赌场罪要组织他人赌博,可是我只是借个地方给别人摆了赌博机而已,是顾客自己要玩的,我明明没有组织,那就不是开设赌场罪了呀?”
承办检察官遂向他详细解释了什么是开设赌场罪中的“组织”行为。原来,卢某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摆放赌博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在该持续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就应认定为具有“组织”行为,而无须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随后,检察官又将有关放置赌博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向卢某详细说明。
对此,卢某表示:“我明白自己错在哪里了,自己也是很后悔,我认罪认罚,以后看到此类放赌博机的情况,我也会以自身的教训去劝导别人。”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卢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二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生活中,开设赌场的方式和地点往往带有迷惑性,很多参与者误以为不存在法律风险,但娱乐与赌博往往只有一线之隔,稍不留神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切勿为占小便宜而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