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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
2019-07-31 17:1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救助条件

  (一)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未成年人申请司法救助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司法救助:

  1.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5.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二、不予救助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