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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检察一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4-10-21 09:39: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10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江苏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5个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如皋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成功入选并在会上发布。

非法捕捞损害资源 全面审查均予处罚

——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3年11月24日至29日,船长王某雇佣4名船员使用禁用渔具在某市某拖网禁渔区海域捕捞,返航时被海警机构查获,扣押单拖网2张及价值1971.2元的渔获物。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王某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渔业资源。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于2024年4月25日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某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认为王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同时,根据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案涉渔船应配二级船长、助理船副、三级轮机长各1名,经实地调查核实,本案除王某为二级船长外,其余均为普通船员,且实际登船人员与出港报告人员名单不一致,因此王某还存在未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4年5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1.对王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未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2.因王某主动修复渔业资源损失,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扣押的单拖网、渔获物变卖款由海警机构移送该局依法处理。

  某区农业农村局采纳检察意见,对王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没收单拖网及违法所得1971.2元,罚款12000元;对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分别罚款共计58500元。王某已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行政违法事实,通过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应当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对于被不起诉人存在多个彼此关联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建议行政机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被不起诉人已经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的,可以提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建议,确保应罚尽罚、过罚相当。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