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受理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八)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6、行贿案
7、对单位行贿案
8、介绍贿赂案
9、单位行贿案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1、隐瞒境外存款案
12、私分国有资产案
13、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枉法仲裁案
10、私放在押人员案
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0、环境监管失职案
21、食品监管渎职案
22、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5、放纵走私案
26、商检徇私舞弊案
27、商检失职案
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9、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3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刑事申诉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民事检察监督受理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国家司法救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刑事案件中生活困难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因父母服刑或者遇害而生活困难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六)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八)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九)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