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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2017-09-01 09:22:00  来源:如皋市检察院

  ◎ 办案期限 

  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 

  答: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 

  问: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 

  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问: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答:最长不超过6个月。 

  问:关于拘留有哪些规定? 

  答: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须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问:拘留羁押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拘留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3日。 

  问:关于逮捕有哪些规定? 

  答: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问: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答: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问:审查逮捕的期限有多长? 

  答: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为7日;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为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问:审查起诉的期限有多长? 

  答: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问: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有多长? 

  答: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问:对实名举报,人民检察院在多长时间内答复举报人? 

  答:对群众实名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将在30日内联系举报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3个月内将调查进展情况答复举报人。 

  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问: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检察院的办理期限为多长? 

  答: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检察院将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有关部门核拨救助资金后,7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 

  问: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期限有多长? 

  答:自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但人民检察院调(借)阅诉讼卷宗期间、案件邮寄在途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以及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等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常见罪名 

  一、常见刑事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1.概念:是指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追诉标准: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 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 

  1.概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追诉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3.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2.江苏省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诈骗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江苏省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敲诈勒索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江苏省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 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 

  (六)抢劫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江苏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七)抢夺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江苏省数额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故意伤害罪 

  1.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追诉标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3.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九)强奸罪 

  1.概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江苏省量刑标准:1)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2)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3)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3.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1. 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主体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原因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3.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 

  1.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见上述对贪污罪的处罚) 

  (三)行贿罪 

  1.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渎职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 

  1.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 

  1.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 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徇私枉法罪 

  1. 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 立案标准: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知识问答 

  ※ 刑法总则知识 

  问:哪些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答: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问:正当防卫要负刑事责任吗? 

  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紧急避险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的除外。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我国刑罚有哪些种类?期限是多长? 

  答: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的期限: 

  (一)管制: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二)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三)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问:什么是自首?自首的积极后果? 

  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问:什么是坦白?坦白的积极后果? 

  答: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问:什么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答: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问:刑事和解的范围是什么? 

  答: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问:刑事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刑事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问:刑事和解是否可以自行达成? 

  答: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 

  问:当事人对于不起诉决定反悔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中起什么作用? 

  答: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问:刑事和解的效力? 

  答: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司法救助知识 

  问: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中涉及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及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问: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如何提起?检察机关哪个部门受理? 

  答:符合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可以主动提出救助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救助申请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问: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有无其他补充救助形式? 

  答:社会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的有效补充。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自筹吸纳社会爱心资金建立的“雉水检爱”专项基金,用于救助不符合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的特困案件当事人及未成年人。 

  问:申请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户籍证明;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成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问:对申请人骗取救助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采用虚报、隐瞒、伪造证据等方法,骗取救助金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并及时追回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问:申请人获得赔偿后,对已获得的救助金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如果被不起诉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追偿,所追偿资金返还同级财政部门。 

  编辑:戴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