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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余公斤鱼苗,跃入如泰运河!
2023-03-16 08:40: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陌上花开,春风徐来。“哗哗哗……”,伴随阵阵清脆的水花溅起声,1000余公斤活蹦乱跳的鱼苗争先恐后跃入如泰运河,一时间河面翻腾,好不热闹。

  3月15日上午9时,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今年以来首次内河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违法行为人郝某某、徐某某在如皋市东陈镇法治文化园附近如泰运河水域,将购买的鱼苗缓缓放入曾经实施电捕鱼的运河中。

  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间,郝某某、徐某某多次驾船在如海运河大桥附近等内河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等组成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至少880公斤,销售得款计人民币14000余元。

  案件移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承办检察官同步履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体化解决刑事追责、民事追缴、生态赔偿问题。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涉案人员电捕鱼行为对内陆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的现实危害,将公益损害赔偿线索移交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莹莹介绍,该院自2022年以来共办理内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起,均同步推动渔政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违法行为人缴纳18万余元生态修复赔偿金,已购买鱼苗12600余公斤用于增殖放流,放流的鱼苗主要是白鲢,能够达到“以鱼养河、以鱼净河、以鱼护河”的作用。

  活动结束后,检察官和渔政执法人员一同走访了增殖放流地点附近的农贸市场,对从事生鲜销售的周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发放检察倡议书,呼吁广大市民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非法捕捞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以法治方式筑牢水清岸绿的生态根基,为建设生态如皋作出积极贡献!

  检察官提醒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那么,哪些属于禁用工具和方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检察官提醒大家,电鱼、毒鱼、炸鱼这些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极大,同时也会给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此外,农村地区过去常见的地笼网、拦河罾、吸螺机等均属于禁用渔具。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除了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还需要对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