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帮我们追缴生态赔偿金,接下来我们会用好这笔资金,切实开展生态修复工作。”3月22日,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副局长陈跃专程来到如皋市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因南通市域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集中管辖,2023年9月,该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中发现,王某等5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遥望港河采砂,盗采河砂计11000余吨,对河床结构、水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现场扣押的采砂船
现场扣押的泥砂
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示证质证,依法磋商,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责任,最终与各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12月1日,5名被告均履行赔偿义务并公开赔礼道歉。
由于该案的损害结果发生地为通州湾示范区,该区建设交通局作为属地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生态修复职能。案件终结后,检察机关将该笔赔偿资金汇入通州湾示范区财政局,并告知建设交通局尽快使用资金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恢复原状。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属性、双重角色、双重责任。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以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益为原则,积极开展诉中和解磋商,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履行赔偿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到位,使公共利益损失得到有效弥补。
下一步,如皋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办案不是目的,修复才是根本”的办案理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索赔工作新模式,促进公益诉讼案件质效不断提升,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护航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