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向社会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一旦悬赏成功,举报老赖的获奖奖金将由保险公司买单。(见4月15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悬赏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悬赏保险合同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由法院根据保单向社会发布包含悬赏内容、金额和时限等的悬赏公告;举报人在保险期内可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一经法院查证属实,即由保险公司负责向举报人支付其应获得的悬赏金额。
长期以来,执行悬赏制度“看起来很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悬赏制度,但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债权申请人本身往往面临经济困难,很多时候难以拿出丰厚的悬赏金来吸引社会力量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即便申请人承诺了具有吸引力的赏金,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有关过程存在争议等因素,往往使得悬赏金不易落地、打折落地,甚至没有落地,进而导致对执行悬赏制度产生信任危机。
时下,亟须采取措施,让原本充满善意和威力的执行悬赏制度早日发挥作用。
此次北京市三中院与保险公司联合创新推出的“悬赏保险”,是大胆破题的一次机制创新和有益尝试。一方面,投保额仅为执行悬赏金额的10%,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申请人提升悬赏金额度,增强社会协助办案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有保险公司作保,使得悬赏金的执行落地有了保障,有效弥合了社会对高额悬赏金的疑虑和信任危机。这直接促使执行悬赏制度能够得到更有效落实,实现对债权申请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将极大打击老赖的失信行为,“杀一儆百”,对整个社会信用的构建和维护,起到推动作用。
当前,加大打击老赖的力度、促进执行悬赏制度有效落地、加速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但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机制永远在路上。此次“悬赏保险”,无疑就是一种制度创新,其背后有关方面积极创新的思维值得点赞。希望这一制度和做法,能够启发更多地方研究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