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7时许,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路与李渔路路口西南角,因未佩戴头盔被如皋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沈某某查处,被告人朱某某不予配合,手戳沈某某的左眼,致沈某某受伤。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7时许,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路与李渔路路口西南角,因未佩戴头盔被如皋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沈某某查处,被告人朱某某不予配合,手戳沈某某的左眼,致沈某某受伤。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