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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代表就如何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接受中青报采访
2020-05-27 11:3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文章指出,近年来,每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争论。热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背后是公众对于近年恶性犯罪低龄化、涉罪未成年人未得到法律较重惩处甚至被“一放了之”的关切。

  如何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文章认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处遇措施 。为此,记者对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进行了采访——

  “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决不纵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诉的,依法送交收容教养或专门学校从严矫治。”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话让刘华代表感触颇深。

  她告诉记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一味地放任犯罪,而是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犯错 未成年人。对于个别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检察建议等 方式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适用收容教养制度。

  她讲述了一个案例:针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中不满16周岁、但曾多次盗窃的未成年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收容教养。这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作案30起,被抓后毫不悔改,其监护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家庭监护。经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一年,取得了良好效果。

  刘华代表在今 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设教育矫正制度替代刑法中收容教养制度”的建议。在她看来,有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一套 科学、合理的分级处遇措施。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家庭监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教育矫治。而专门学校,就是介于家庭监护和公安、 检察教育矫治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即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专业教育的方式提供行为治疗及心理矫治。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的办学困难等诸多 原因,近年来,我国专门学校的数量大幅度减少。

  刘华代表说, 去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委、省政法委作了专题报告,省委省政府组织推动江苏各地加快建立专门学校,用于教育、矫治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南京市六合 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抢劫案时,经反复沟通,成功帮助高某就读专门学校。此后,高某懒散、自制力差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

  (报道文章刊发于《中国青年报》2020年05月27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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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ntrg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