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我院办理的王洪玩忽职守案提请南通市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经南通市人民监督员袁莉萍、周拥明、伊刚的监督评议,认为王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情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有关规定,且已追回相关款项,国家财产未造成损失,同意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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