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方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至11日间,先后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丁堰镇等地,采用推车、破坏门把手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9起(其中2起未遂),共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冒某某等人人民币1050元及苹果手机1部、vivo手机1部、自行车1辆、鞋子1双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8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850元。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方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至11日间,先后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丁堰镇等地,采用推车、破坏门把手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9起(其中2起未遂),共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冒某某等人人民币1050元及苹果手机1部、vivo手机1部、自行车1辆、鞋子1双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8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