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李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1月份间,先后3次结伙或伙同他人在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启高速公路HQ-21标项目如皋**收费站工地料场,采用乘隙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料场内的槽钢模板20根、铁皮卡槽4根,价值人民币294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2次,窃得料场内的槽钢模板20根,价值人民币272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2次,窃得料场内槽钢模板16根、铁皮卡槽4根,价值人民币2396元。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李某某以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1月份间,先后3次结伙或伙同他人在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启高速公路HQ-21标项目如皋**收费站工地料场,采用乘隙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料场内的槽钢模板20根、铁皮卡槽4根,价值人民币294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2次,窃得料场内的槽钢模板20根,价值人民币272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2次,窃得料场内槽钢模板16根、铁皮卡槽4根,价值人民币23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