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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09-08 14:58:00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皋检行公[2019]32068200001号

  如皋市某某镇:

  本院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如皋市某某公司违规进行设备调试、发生爆炸、中毒事故,导致三人中毒死亡、剧毒氟化氢扩散污染空气,致使公众生命健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

  如皋市某某公司位于如皋市某某镇某某路6号,占地面积26000平方米,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化学试剂和医药中间体,涉及电解、氟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工艺,企业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xx年x月x日10时25分左右,如皋市某某公司年产300吨氟胞嘧定、副产200吨氟化氨技改项目进行试生产设备调试过程,项目工程师张某、操作工陆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在16号车间二层现场进行设备调试,调试中发生爆炸,车间窗户玻璃破碎、换热器壳体炸毁,壳体及保温材料碎片散落至车间二层及一层,氟化氢和氮气泄出污染空气,事故造成在场的三名操作工中毒死亡。事故直接原因系氟化氢冷凝釜夹套和冷却器壳程受液氮快速降温骤冷作用变脆,液氮尾气出口阀处于关闭状态,在骤冷和压力共同作用下,冷凝釜夹套和冷却器壳程发生粉碎性炸裂,冷凝釜内筒底部破裂,冷凝釜内和冷却器管程内的液态氟化氢泄露,导致事故发生。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经调查,在关于事故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该事故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突出问题:一是企业违法违规进行设备调试;二是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未经充分论证;三是未进行正规设计,未开展风险评估,随意变更工艺和设备设施;四是未编制设备调试方案和操作流程;五是工艺、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缺失,聘用非化工专业人员作为技术顾问;六是员工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操作不正确;七是应急防护措施不落实等。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记录、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江苏省应急厅关于事故情况通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如皋市某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反映出贵镇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责任主体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检查、纠正、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处罚等行政职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如皋市某某镇人民政府系如皋市人民政府依据皋政发(2012)173号文件规定赋予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镇政府,明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是如皋市政府赋予你镇的14项行政职权其中的一项,因而,如皋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处罚、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监管职责。(2012)173号文件同时明确涉及安全生产及危化品生产经营监管、处罚等139个子项职权由镇政府下属部门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行使。根据本院调查,贵镇政府于2018年8月24日临时会议决定将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管职能调整至化工园区管委会,违反了皋政发(2012)173号文件精神,导致综合执法局与化工园区管委会在安全生产经营监督方面出现监管主体责任不明。

  二、监管履职不到位。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事故情况通报中明确的如皋市某某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7大问题中,应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有效查处。一是企业违法违规进行设备调试,属于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应予查处;二是未进行正规设计,未开展风险评估,随意变更工艺和设备设施,属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应予查处;三是企业未编制设备调试方案和操作流程属于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未保证安全生产有效投入有效实施的行为,应予查处;四是工艺设备落后、专业技术人员缺失、聘用非化工专业人员作为技术顾问,属于企业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查处;五是员工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操作不正确,属于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应予查处;六是应急防护措施不落实,属于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予查处。

  安全生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鉴于某某镇化工园区有50家危化生产、运输企业,均属于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单位。贵镇负有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重要责任,为总结教训、源头预防,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促进监管部门尽责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贵镇人民政府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明确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依法依职权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消除安全盲区;

  3、以此案为鉴,对某某镇化工园区所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强化特种岗位的人员上岗培训与标准化劳动作业安全防护。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2月21日

  编辑:ntrgjcy